1. |
協會同意成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管理地區上的部份設施。 |
2. |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必須就地區設施分配,制定公平、公正的機制及分配原則,務使所有符合申請資格的機構能夠平均使用該等設施。 |
3. |
協會建議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在落實設施分配機制前,先諮詢各義務機構。此舉除了可以集思廣益之外,更可使分配方案獲得高度之認受性。 |
4. |
地區設施的分配機制必須包括有效的監管指引及投訴機制。 |
5. |
就如何監管財政及設施工程之支出、招標程序及甄選工程承辦商指引等事。本協會認為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應跟隨政府的相關指引。 |
6. |
協會認為所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批核或監管設施工程的委員必須申報利益。有關的申報紀錄應被列為公眾文件。 |
7. |
諮詢文件就區議員的酬金和津貼提出多項建議,包括 :
(a) 把區議員的酬金調高 10%;
(b) 把營運開支津貼調高 10%;
(c)
新增一項非實報實銷的雜項開支津貼 ;
(d)
新增實報實銷的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本協會留意到與現時 區議員 的 酬金和津貼水平比較, (a)至(c)項的總增幅為22%之?,而 諮詢文件亦未有清楚交待 釐定 (c)項津貼於 每月 $4,000 的基礎。 |
8. |
協會反對諮詢文件第 49頁中建議的每選票資助10元的方案。協會認為選舉是神性的,不應將其與金錢掛鉤,否則容易會被用作「餌誘」。 |